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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451--2022-001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湖区城市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2-15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西湖区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43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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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爱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拆除老城区违章占用公共用地搭建的私人院子及平房的建议》已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现答复如下:

一、1985年以前的建筑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9月21日洪府厅字〔2006〕270号《关于我市中心城范围违法、违章建筑界定及处理意见的通知》,在规定的中心城范围内,1985年以前(含1985年)建设的个人住宅现仍为自己居住的(单位土地上个人违规搭建的除外),不作为违法、违章建筑处理。因此,南昌市政府确定的作为违章建筑处理的时间界限为1985年。此后,该年限相继为南昌市政府洪府发〔20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南昌市推进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洪旧改指〔2013〕7号通知所附《南昌市中心城区旧城(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示范文本)》、南昌市政府办公厅洪府厅字〔2015〕91号批复附件1《南昌市旧城(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示范文本)》等文件所吸收和重申。可见,南昌市政府执行“1985年以前建设的个人住宅不作为违法、违章建筑处理。”这一政策是连贯的。

二、1985年以后的历史违法建筑

根据《关于印发2011年12月29日规划执法工作调度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1985年以后存在的历史违法建筑,应本着遵循尊重历史,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对症下药、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理。对此类问题,特别是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条件成熟能及时拆除的,要坚决依法拆除;对已竣工或已投入使用且由于各种原因一时难以拆除的,不能找借口一推了之,要积极完善执法程序,为今后拆除工作创造条件,涉及投诉的,要认真地做好解释工作。”

因此,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我局都高度重视,执法大队督促各街道(镇)综合执法队对条件成熟的予以拆除。例如:西湖区坝口路12号1单元101室存在三处违章搭建,均为历史遗留问题。因不影响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绳金塔街道综合执法队在施工方进场前期,并未对该三处违建进行拆除,先行拆除了影响施工的违章搭建。但其他已经被拆除违建的居民认为不公平,强烈要求对该三处违章搭建一视同仁予以拆除。绳金塔街道综合执法队联合社区工作人员多次到坝口路12号1单元101室上户做其思想工作,现已在其配合下拆除三处违建中的两处。剩余一处违建属于卫生死角,被大部分居民联名要求保留不拆,考虑到居民群众的需求,绳金塔街道综合执法队暂未对其进行拆除。

对于拆除难度大的已融合进房屋主体使用(已装修或已入住)的违建,朝阳江上院小区的楼顶违建,5户已装修,6户已入住。为避免拆违造成业主的财产或个人物品损失,需要与业主进行沟通顺利,把业主的室内生活物品(家电、家具及其他值钱物品)搬至违建室外。但业主不配合执法工作,拆违阻力非常大。我局执法大队指导督促桃花镇综合执法队按照执法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拆除的情况下,依法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催告书》。经催告无效,桃花镇综合执法队依法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之后开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工作。

今后,我局也将继续保持对违法建筑的高压态势,对历史遗留违建的拆除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进行;对拆除难度大的违建完善执法程序,为今后拆除工作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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