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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10-0760-8276-2992-0537-082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湖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2-02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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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区信息中心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经研究决定,现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11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和《中共西湖区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凡属于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区政府办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议事规则制度。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严格按照区政府办党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组织实施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区政府办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工作要点的审议制定等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机关作风建设等工作的部署和落实。

3.区政府办年度经费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研究决定。

4.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的指示、决议及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和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的报告、重要工作的总结及工作报告的讨论审定等重大事项

5.应当提交区政府办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由区政府办管理的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选拔、任免、交流、调整和奖惩等事项。

2.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推荐、提名。

3.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工作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区政府办工程建设、设计项目招标事项等重要项目的安排

2.5000元以上(含5000元)设备、物品等资产的购置及使用安排。

3.各类国有资产的处置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日常经费开支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上单项支出

2.符合制度规定的各类考核奖金发放

3.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及结算

4.其他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三、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区政府办公室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区政府办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策前,一般应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决策草案,报请区政府办领导班子会议决定。

(二)集体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由区政府办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和决定。

2.参加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政府办领导班子成员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对于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决定。因故不能参加决策的班子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以存档备查。对于必须公开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对于应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应认真执行保密制度。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决策后,由区政府办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对于经过区政府办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个人和股室不得做出调整更改,必须严格按照议定的工作计划、预算投入、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完成。对于因情况变化确需做出变更或调整的,必须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重新报领导班子会议决定。

四、违反制度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事项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作出的决定执行的;

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的

(二)责任追究措施

 1.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按照组织程序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关党纪政纪处分。

2.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对领导班子做出调整。

、其他

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1年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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