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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2.3.15施行)
  • 发布时间: 2022-03-04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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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2021年1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5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原《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构建检查体系,确定检查要点,充实检查内容,明确检查要求,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切实把全面从严贯穿于食品安全工作始终。《办法》共7章55条,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实施“全覆盖”检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对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依法从重从严。同时,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二是划分风险等级,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对特殊食品生产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同时,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制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并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三是落实“六稳”“六保”,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针对监管实践中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瑕疵”认定难题,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统一瑕疵认定情形和认定规则。同时,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监督检查结果认定标准,依据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并结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确定的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依法启动执法调查处理程序或者责令整改。对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是强化法治保障,以制度力量压实监管责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将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的监督检查方式纳入法治轨道,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同时,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检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责任约谈、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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