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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10--2021-1340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湖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12-27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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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西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建立公平公正且符合实际的市场准入环境,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昌市烟草专卖局指定西湖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西湖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辖区内申请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实行“一址(店、点)一证”,按需设置,保持卷烟市场总量适度规模。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西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四)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非固定经营场所和无合法房屋产权证明的经营场所,如摊、点、车、棚、亭(电话亭、报刊亭)等,以及已被纳入拆迁或征用的经营场所。

(四)各级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所属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周围100米内的经营场所。

(五)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或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六)设在商务楼、住宅楼楼上或居住人口稀少的偏远地带,且无基本消费人群、无一定数量的社会公众行走、不具备基本的人员消费流动性和销售便利性特点的经营场所。

(七)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商店。

(八)利用电玩游戏机等抽奖博彩模式,或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烟草制品销售的。

(九)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及以特许、加盟、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予审批许可证。

(十一)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四)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提出申请;

(十五)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十六)申请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不适宜参与卷烟经营的

(十七)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零售点的设置,应该符合下列布局要求:

(一)西湖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街面店铺(含封闭小区内外沿街店铺、开放小区店铺)间距达到80米可设立一个零售点。住宅小区内的“住改商”零售点,还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间距从店面大门两侧开始计算。

(二)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为餐饮娱乐住宿、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烟草零售点间距应达到200米以上。

(三)重要交通枢纽:客运汽车站、火车站的候车大楼建筑群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不受间距限制;根据楼层内面积计算,每500个平方米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但候车大楼建筑群内的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5个;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候车大厅附属沿街店铺,参照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四)综合性产品交易市场(如水产市场、花卉市场等)和农副产品市场(蔬菜、粮油交易市场等)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不受间距限制。综合性产品交易市场和农副产品市场内每50户商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限定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5个。综合性产品市场和农副产品市场附属沿街店铺及其他性质的交易市场,参照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五)集餐饮、娱乐一体的商业综合体主体内部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每层商户在50户以下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商户在50户以上的可增加1个零售点,但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2个。综合体附属露天商业街的经营场所,参照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六)酒店、宾馆(营业客房在100间以上)可设置1个主要满足内部服务需要的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但零售点必须设立在一楼大堂范围内。酒店、宾馆附属沿街店铺,参照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七)以商务为中心的商务楼(写字楼)可在一楼大堂内设置零售点,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2个。商务楼(写字楼)附属沿街店铺,参照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八)旅游景区内属于重点防火单位,基于安全因素,景区内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景区外游客服务区内商户在100户以下的不超过3个零售点,商户在100户以上的不超过5个零售点。

(九)度假村、休闲山庄等户外休闲场所内,单一区域的休闲场所根据面积计算,每500平方米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限定设立2个零售点;多块区域的休闲场所,其单一区域达500平方米以上的可单独设立1个零售点,休闲场所整体区域最多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附属沿街店铺,参照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十)大型餐饮、大型酒吧、红酒专营店等特殊业态可设置雪茄专营店,不受间距限制,总量不得超过10个零售点。

(十一)大学、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根据自身经营结构,每个食堂只限制办理1个零售点,校区内在宿舍、生活区的商户申请许可证的参照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执行,总量不超过10个零售点。

第九条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请时可视当地实际情况在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申请者本人曾在部队参加过战争的退役军人、退役军残人员、烈属,以上三种情况凭相关证件或证明在申请时则可以放宽申请条件,不受间距影响,可在本辖区申领一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南昌市除本辖区以外已申领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放宽申领条件),优抚对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必须承诺本人直接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或雇佣直属亲属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二)属于民政局认可的优抚对象以及下列优抚情形的,在申领许可证时,审核条件可适当放宽至80%(西湖行政区范围内优抚至64米的间距)。

1.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 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100米内,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搬迁至其它地址经营,且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经营户提出申请,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重新申领的。

3. 社会认可的弱势群体: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南昌户籍残疾人(残疾证三级以上,非智残或精神类残疾)。

4. 申请者本人持有有效证件的退伍、复员、转业军人。

5. 持有当地政府部门或江西省商务厅开具的优抚证明的民营企业、连锁企业、帮扶企业等以及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的大型生活超市类。

6. 民政厅认可的优抚对象,持有江西省民政厅或当地民政局盖章认定优抚证明书的其它优抚人群。

7. 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享受以上几类优抚对象的申请,可在本辖区申领一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南昌市除本辖区以外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放宽审领条件)。优抚对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必须承诺本人直接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或雇佣直系亲属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三次以上非本人或直系亲属经营或是私下转让给其他人经营的,则对该许可证进行停业处理。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100米内不享受优抚条件优待。

第十条许可证申请以书面、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并按要求填报格式文本或电子数据模板。西湖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受理时间以收到申请人或委托人提交完整的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材料时间顺序为准,审批发证。

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国家相关政策予以扶持的人群,申办许可证时,优先审批发证。

第十二条已合法持有许可证且正常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50米内、各级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属区域内,所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已持有许可证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50米至100米的可以凭相关材料进行延续,延续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地方政府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零售点间距另有规定的,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发生明显变化,经营场所条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当前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卧室、厨房等非经营用途场所不相连接;“非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不具备确切的地址及经营烟草制品所必须的场所硬件要求,如摆挂证件、商品展示等。如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且经现场勘验核实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办证条件的除外。申请许可经营场所包含相应卷烟存放仓库的,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应卷烟存放地址信息及相关材料。

本规定中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农资、农药、炸药、鞭炮、化工原料、废旧物等物品。烟草制品陈列展卖区能够与以上物品有效隔离并不会造成烟草制品污染,且能出具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安全证明的除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包含但不限于经营农药、化肥、油漆、散装汽油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便利店等。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加气站便利店不属于本规定中第七条第五项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具备合法资质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取得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资质的幼儿园。其他青少年培训机构及其他幼儿教育场所不在此规定范畴。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一定间距”,具体是指中小学、幼儿园周边100米内。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中小学校出(入)口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100米的距离标准。中小学、幼儿园周边200米的零售点应满足无陈列销售的硬件要求。

本规定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不包括《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内资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租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经营场所从事烟草零售业务。

本规定中的“未满十八周岁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下列情况:一、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二、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具体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规定中的“间距”、“距离”,是指现场勘验最短可通行间距,应当按照行人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零售点核查人员行走过程中,遇到临时障碍物绕行的距离除外,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两侧出口、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测算,向左右及正前方按实际有效通行规则延伸的一段距离。

本规定中的“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通过红头文件明确政策扶持对象或正式书面来函明确要求的政策扶持对象。政府认定扶持的商业流通中小企业(江西省商务厅文件明确的扶持品牌连锁便利店),在现有的间距标准上予以优待,与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间隔64米,可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本规定中的“书面”,是指以文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本规定中的“受理时间”,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上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应通知补正,材料补正齐全之日为受理时间。

本规定中的“可优先审批发证”,是指在规定的办证期限内,对特殊人群按照其合理要求的时限,在正常的审批期限内,结合最高效率(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以内)予以发证。

本规定中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指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本规定中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规定中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以内”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规定通过听证后在西湖区政府政务网站和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西湖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定期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部分及时作出修正。

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政策调整,西湖区烟草专卖局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个别许可条件或局部区域零售点数量、间距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现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条例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条例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11231日开始施行,原2021331日印发的《西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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