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公)处字〔2021〕5号
|
|
当事人:谢**(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水泵机电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03MA3A****0T
经营场所:南昌市西湖区联信大市场商圈**
经营者: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03231980******25
联系电话:136****5999
经营范围:五金机电、水泵、电机批零兼营。
2021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书,反映被投诉人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水泵机电经营部谢**经销的标注“上海人民水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字样的水泵,即非投诉人生产,也不是其授权生产的产品,经初查,情况基本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遂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 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负责人、提取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等方式收集了其实施混淆行为的相关证据。 并对当事人谢**(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水泵机电经营部)实施了强制措施, 出具了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通知书 [2021](05号)及清单。
经查,2020年12月,当事人从主动上门推销的厂家业务员手中,购进一批水泵,六个型号,每个型号2台以上,共进了 20 台,放于自己公司的门市内对外进行销售,该批水泵标注的生产厂家均为“上海人民水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价每台300元至500元不等。
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2009年公司荣列中国制造企业500强第168名,2009年荣列中国企业500强第308名,2010年被评为上海民营企业100强第三位, 2010年上海制造企业50强第 13名,且图案“人民”在2010年度的水泵产品中被评为“上海名牌”等称号。 2008年该公司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0年又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从该公司提交的行业知名度证明材料看,该公司企业名称已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生产的各类型号的水泵产品已积累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当事人购进的水泵标签上突出使用了“上海人民水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字样,与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称相混淆。到2021年8月10日被查获止,当事人将购进的上述水泵, 销售时分别加价10%至20%,现已售3台,违法经营额 16830元,从中获利 300元,剩余未售出的17台水泵被我局依法扣押。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事人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现场拍摄的产品照片(由当事人负责人谢**签字认可)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书后,立即对当事人谢**(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水泵机电经营部)查处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谢**(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水泵机电经营部)销售上述标注“上海人民水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字样水泵的事实。
3、对当事人负责人谢**第一次、 第二次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 12月至案发止经销标注“上海人民水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字样水泵的事实;
4、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书及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了案件来源。
5、上海人民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1份(编号:(2020)沪东经字第15988号),证明了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业地位及市场知名度。
6、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了当事人经销的水泵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不是其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
7、2021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开具的《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通知书》(西市监公强[2021]05号)及清单各一份,依法扣押了当事人的涉案产品。
8、上海人民水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账单一份,证明货物来源和价格。
9、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
10、当事人的销售清单2份,证明当事人的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
本局于2021年9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市监公罚告字〔2021〕5号《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谢**(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水泵机电经营部)经营的水泵,均标注生产企业或监制的单位名称为“上海人民水泵股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容易使一般公众对相关水泵与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的误认、误购。同时,鉴于当事人作为从业多年的水泵个体工商户,明知或者应知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知名度,也应知晓上海人民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字号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导。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商业混淆行为。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对当事人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处理。
鉴于当事人首次仿冒企业名称,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实施混淆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水泵17台;
2、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9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算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