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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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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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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部门及各分局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分局对经营主体公示信息及日常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经营主体,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检查、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综合检查,是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安排本系统的检查事项,并制定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综合检查。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区局各业务部门及各分局对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事后监管依法负责;具体实施检查的综合检查组或者各执法机构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公开透明,是指抽查清单、抽查计划、抽取结果、抽查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按照职责分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督查、考核全省工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上级业务机构负责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对本级登记的经营主体,可以委托下级管理部门进行检查,也可依法自行实施检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各业务机构负责组织、督查、指导分局及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和落实动态管理制度,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经济户籍数据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并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双随机”子系统,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并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双随机”子系统发布本局年度检查计划。

第二章  抽查方式和内容

第六条  抽查方式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抽取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经营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主体实施抽查,检查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因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但检查结果也要依法公开。            

第三章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

第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双随机”子系统,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企业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后台对具体企业进行标注。

第十条  公示信息的检查对象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全省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其他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对象由各业务机构对应的省级业务领导机关随机抽取,或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本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原则上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得低于3%。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本部门业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其他业务机构实施抽查计划时,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对同一企业,同一抽查部门不同执法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同时实行综合检查。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经营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消费者协会、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等方式,检查经营主体报送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的真实性;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它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检验检测、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实施。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委托行为和采信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业务部门及各分局采取书面方式检查的,可以通过审查经营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销售凭证、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宣传资料等相关材料,对经营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业务部门及各分局采取网络监测方式检查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邮件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经营主体登记许可、经营行为等信息。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业务部门及各分局采取检验检测方式检查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业务部门各分局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经营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核查记录表应由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八条  对公示信息的检查,经营主体在接受检查中具有下列不予配合严重情形的,各部门及各分局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公示。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形严重的。

除经营主体公示信息以外的其他随机抽查事项,经营主体具有前款规定的不配合严重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业务部门及各分局对经营主体的检查结果,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向社会公示。对违法经营主体进行查处的,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业务部门及分局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将线索导入“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进行下一步处理。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部门及各分局在检查中发现经营主体存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请有权限的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部门及各分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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