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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260--2023-000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西湖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8-15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西湖区合用场所安全隐患整治长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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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湖合用场所安全隐患整治

长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区安委会、区消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西湖区合用场所安全隐患整治长效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昌市西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南昌市西湖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2年815

西湖合用场所安全隐患整治长效管理

工作方案

最大限度地增强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害,结合全区合用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固化历年来合用场所的整治经验和做法,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保持对合用场所的高压整治态势,坚决预防和遏制合用场所“小火亡人”事故发生,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我区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基层单位网格排查、部门联合执法、社区巡查、隐患综合治理等多渠道方式方法固化“排查一整治一复查”的常态闭合整治模式,夯实合用场所安全隐患整治常态化管理成效,实现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分离,保持我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二、组织领导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自行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街道、各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部门职责开展合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及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2.按照全区合用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已经整改完毕的合用场所,列入复查整治检查的范围,严防隐患反弹。

(二)整治内容。

1.合用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或者放置液化石油气罐、可燃液体。放置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是否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2.合用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否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3.合用场所的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和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合用场所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设置规定的合用场所其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是否完全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5.合用场所是否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等消防器材和设施。

6.合用场所住宿是否超过2人,人员住宿是否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7.合用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是否设置防盗窗。

8.其他合用场所安全隐患。

四、工作机制

(一)压实责任。

各街道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对合用场所综合整治常抓不懈,与日常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强化整治责任,明确排查方式、落实整改措施,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每一处排查发现的合用场所有专人跟踪督促整改并定期回访。属地街道,公安、应急、住建、市场监管、城市执法、消防救援等单位依照属地及部门职能落实相关责任。

(二)精准宣传。

各街道要针对性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要给商户讲清楚厉害关系,使其明白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对本人经营具有的重要意义,同时要联合区消防救援大队定期组织商户开展火灾逃生演练,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在真火条件下开展灭火器和消火栓的培训,使商户遇到火灾时能做到心里不慌,抬手就打;各街道和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拓展宣传途径,除电视、海报等传统宣传方式外,运用微信、微博和短视频平台等,提高信息传播的效率和广度。

(三)常态整治。

1.多种形式开展排查。各街道要发动一切力量对辖区内的合用场所进行滚动式排查,发挥好基层网格员和社区志愿者的作用,鼓励群众投诉举报身边的合用场所,做到不漏一户,有条件的可以聘请第三方进行摸排。公安派出所、应急、住建、市场监管、城市执法、消防救援等基层执法力量要将合用场所排查纳入日常工作检查中。各单位发现合用场所和回访现场要落实隐患台帐登记,确保隐患底数清,防范措施实,整改成效好。对需要重点防范和管控的合用场所,及时上报至区安委会、区消委会办公室协调处理。

2.建立提前介入机制,抑制增量。各公安派出所有新增的房屋租赁备案应及时通知辖区街道,各街道需提早介入,或各街道在日常排查中发现有新增场所,都需与租户、产权方签订责任状,确保不住人或者符合安全条件,对拒不配合的上报区安委会、区消委会办公室,由区安委会、区消委会办公室进行协调各执法部门进行联合查处,把安全隐患消除在源头。

3.合力督促整改。各街道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对合用场所实行分级管理,分“红”“黄”“绿”三个等级进行管理,对前期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完毕的单位,赋绿码;对于隐患未全部整改到位的单位,赋黄码,适当增加检查的频次,对其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对于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赋红码,并联合公安派出所、应急、住建、市场监管、城市执法、消防救援等职能部门进行联合执法,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各街道要每月对已在册合用场所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对整改合格的合用场所,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严防隐患复燃;对每家合用场所要建档立册,将日常巡查、责令整改、复查结论等有关材料入档保存。

(四)完善保障机制。

为减轻商户经济负担,各街道要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对整改难度较大、整改经费较多的隐患问题,主动核实情况,积极调解,节约商户整改成本。要经常性开展指导服务,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隐患问题,各街道可采取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聘请第三方专家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明确整改方向;对存在需要多部门共同协调解决的隐患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报至区安委会、区消委会办公室协调解决。

(五)督导检查。

区安委会、区消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人员,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合用场所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将通报全区,并分别纳入年终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和综治考评。

附件:合用场所隐患排查工作指导手册

附件:

合用场所隐患排查工作指导手册

一、合用场所火灾风险整治内容、检查方法及整改措施

(一)整治内容:在严禁设置合用场所的建筑内设置合用场所。

检查方法:依据《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现场检查是否在甲、乙类(如汽油、煤油、0#柴油、液化石油气)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设置住宿;是否在厂房和仓库设置住宿;是否在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商场、市场内设置住宿;是否在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住宿;是否在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如木结构或砖木结构)及三级以下的建筑设置合用场所;是否在地下建筑设置合用场所。

整改措施:由各街道牵头组织商户搬离。

(二)整治内容: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

检查方法:除严禁设置合用场所的建筑,依据《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场检查建筑高度大于十五米的、建筑面积大于二千平方米的、住宿人数超过十人的建筑内设置的合用场所,其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是否完全分隔,是否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整治内容(一)”和上述场所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不能满足住宿区域和非住宿区域实现防火分隔和独立疏散时,还应当检查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是否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若设置上述消防设施有困难的,还应当检查层数是否超过二层、建筑面积是否超过三百平方米、人员住宿是否超过2人住宿在首层且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整改措施: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且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要分开进行疏散;增设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无法整改的由各街道牵头组织商户搬离。

(三)整治内容:未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合用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备灭火器,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整改措施: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增设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整治内容:合用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场所公共部位、走道、楼梯间、楼梯间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是否有杂物堆放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

整改措施:搬移至室外安全地点停放、充电,清除堆放的杂物。

(五)整治内容:合用场所设置防盗窗。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合用场所外窗、疏散走道部位是否安装影响灭火救援和疏散逃生的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

整改措施:拆除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或设置长宽净尺寸分别不小于1米、0.8米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窗口。

(六)整治内容:合用场所的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和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相关规定。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电器产品是否超负荷使用;是否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是否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是否清除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电气线路、插座是否敷设在可燃材料(泡沫夹心板、木板等)上;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时,是否取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等防火保护措施。

整改措施:对于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相关人员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整改。

(七)整治内容:合用场所违规使用或者放置液化石油气罐、可燃液体。

检查方法:除厨房外,现场检查场所内是否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

整改措施:把液化石油气灌、可燃液体移出室内。

(八)整治内容:放置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是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未设置自然排风窗。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厨房和其他区域是否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设置自然排风窗。

整改措施:将厨房区域和其他区域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二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进行分隔,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当为常闭式乙级防火门;设置自然排风窗。

二、常用消防设施器材检查方法

(一)灭火器。

1.检查灭火器罐体是否完好、无锈蚀,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喷嘴及喷射软管是否完整、无堵塞。

2.检查灭火剂选型是否正确。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以下五类: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C类火灾:气体火灾;D类火灾:金属火灾;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3.检查灭火器是否处于有效期。干粉灭火器出厂满5年和维修后每2年应进行检修,出厂满10年的,应报废。

4.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5.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米。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6.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7.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二)消防应急照明灯。

1.封闭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2.消防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

3.查看消防应急照明灯有无遮挡,按下测试按钮或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是否迅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测试两个应急照明灯之间地面中心的照度是否符合规定。

4.应急照明灯的安装高度是否为距地面2.2-2.5米。

(三)疏散指示标识。

1.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标志。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米。

2.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

3.查看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间距是否符合规定,指示方向是否准确,标志有无遮挡;疏散指示标志平时应处于持续常亮状态,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备注:本手册所指合用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室内场所。包括在小作坊、加工场、网吧、商店和足疗、洗浴等场所内设置人员住宿的,或者在民用居住建筑内既住宿又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活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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