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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10-7456-2247-6873-1830-308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湖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8-08-02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西湖区民政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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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民政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过程中,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按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决定。
  
二、责任追究的依据:

追究行政责任,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原因造成过错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程度为依据,界定行为人责任大小,明确责任追究的处理办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责任追究:
  (一)、符合法定条件而不办理低保、不予年检、办证、收养登记、结(离)婚登记,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办理低保、予以年检、办证、收养登记、结(离)婚登记的。
  (二)其它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四、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过错情节较轻,造成的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任人公开批评教育;
  (二)行政过错情节严重,造成的后果、损失和影响较大,责成责任人要写出检查,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扣发三个月的岗位资金,并给予警告处分。
  (三)行政过错情节严重,造成的后果、损失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扣发六个月的岗位奖金,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
  (四)属于故意执法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而造成的重大行政过错责任,但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责任人可扣发一年的岗位奖金,并视情节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凡给予记过、降级处分的,可加处调离执法岗位。
(六)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害的,在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有重大过失的行政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00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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