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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10-7280-4913-6863-0253-602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湖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8-19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南昌市西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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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镇政府、各街办,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认真遵照执行。  

          

                           

                                 20208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西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6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20〕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幼有所育”决策部署,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普惠优先、科学规范”的总体思路,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规范制度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家庭为主,机构补充。将支持提高家庭照护能力,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将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有照护需求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重要补充。

(二)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政府统筹协调,有效整合公共资源,大力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优先发展普惠性照护服务机构。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严格设置标准,强化制度监督,全面加强婴幼照护机构标准化建设。

三、发展目标

2020年,在2019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实现我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健全政策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形式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新建、改扩建至少3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中:普惠性机构不少于2所),全力争创1-2所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

2021-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完善,服务覆盖和普惠范围不断扩大,新建、改扩建至少12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中:桃花镇至少完成2所机构建设,各街办至少完成1所纯托育机构或邻里中心模式机构建设任务;全区普惠性机构占比在65%以上。各种服务模式较为完善,形式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基本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覆盖全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体系基本建成。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坚持“家庭是儿童早期健康管理的主要场所”、强化“儿童养护人是儿童健康管理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区教科体局要积极对幼儿园延伸的托班保教人员和家长开展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知识普及和培训工作;区妇联要积极开展家庭养育培训指导工作;区总工会要组织职工参加家庭养育知识培训卫健委要指导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加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服务能力建设

(二)推进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完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逐步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城市居住小区,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6号)要求,按照每千人口不得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居住小区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老城区和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的居住小区,要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配套标准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支持鼓励利用社区场地,采用公建民营、民营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弥补婴幼儿照护服务短板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我区“1+5+X”邻里中心15分钟生活服务圈建设,为群众提供便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鼓励开展托幼一体化服务。

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挖掘潜力,向下延伸托班,有效解决2-3岁婴幼儿入托难问题。鼓励新建幼儿园按有关标准配备托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转型发展托幼事业。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立足普惠性质,实行政府定价机制。支持公办幼儿园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时间,举办家长课堂或亲子活动宣传试点服务。区教科体局要加强对保教工作的服务指导。公办幼儿园委托优质社会力量举办托班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承办者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鼓励企业用人单位、产业园区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之中。支持社会知名婴幼儿照护企业、早教企业和其它社会力量,在我区兴办婴幼儿照护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五)加快成立区级照护服务指导中心。

依托区妇幼保健院,挂牌成立南昌市西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明确辖区内医疗机构服务职能,强化家庭医生签约婴幼健康管理服务内容,结合妇幼保健工作和“1+5+X”邻里中心建设,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通过入户指导孕妇课堂、家长培训、亲子活动、评估发展等有针对性地服务当地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多渠道多形式指导家长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和技能,增强家庭科学养育能力。

(六)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备案制度。

在辖区内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需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审批和登记;在辖区内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需到区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在辖区内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需向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区卫健委。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制定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要求,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机构所在地区卫健委备案。

(七)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体系。

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区卫健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综合监管机制,促进照护服务市场有序发展。建立健全行业准入、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质量评价、安全保障、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等制度,确保责任主体落实;加强公共安全监管,婴幼儿照护运营机构必须配备安保人员,人行出口要安装人脸抓拍机、停车场出入口要安装车辆抓拍机,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并预留联网接口,配合公安机关将视频资源接入“雪亮工程”,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强化卫生保健管理,督促运营机构落实每日晨午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和传染病防治制度,降低疾病发生率;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的餐饮服务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严防食源性疾病发生;加强征信体系建设,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设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保障。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纳入我区经济建设发展规划,成立南昌市西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商解决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抓实托育服务优惠政策保障清单内容,财政资金补贴引导、人才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价格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强化工作衔接,统筹协调推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统筹推进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切实做到将幼儿园延伸托班与增加托位有效供给结合起来;将政策引导与新建、改扩建托育机构结合起;将“1+5+X”邻里中心建设与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结合起来;将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与发展普惠托育结合起来;逐步形成覆盖全区、满足群众基本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体系。

(三)严格落实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及监管。区卫健委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区发改委、区教科体局、西湖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城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和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附件1.南昌市西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2.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3.南昌市西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策清单

4.企业责任承诺清单

 


 

 

 

附件1

 

南昌市西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工作领导小组

 

 长:刘荣鑫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仰玉文    区政府办主任

吴梅萍    区卫健委主任

徐正辉    区发改委主任

黄国良    区教科体局局长

 员:吴莉红    区计生协会副会长

魏勇新    区联社副主任

罗小军    区教科体局党委委员

杨春玲    区管局副局长

张卫民    西湖公安分局副局长

     区民政局党组成员

胥筱巧    区财政局副局长

龚文俊    西湖街道人社所党支部书记(借调区人社局)

杨志逍    西湖自然资源分局副局长

     区城建局副局长

刘征华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钟亚南    西湖消防救援大队助理工程师

丁志刚    区税务局副局长

刘献学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区行政审批局副主任

     区总工会副主席

     团区委副书记

傅维佳    区妇联副主席

     桃花镇人大主席团副主席

张振华    丁公路街道人武部部长

     广润门街道保留副科级待遇干部

     原朝阳洲街道城管所党支部书记

     南浦街办副主任

雷妍妍    十字街街道人大专职副主任

吴海红    西湖街道人大专职副主任

冉光政    南站街道人武部部长

吴崇明    绳金塔街办副主任

罗红园    朝农街办副主任

     桃源街道信访维稳专职副科级干部

     系马桩街道司法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区卫健委主任吴梅萍兼任办公室主任,区计生协会副会长吴莉红、区联社副主任魏勇新、区教科体局党委委员罗小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不涉及区领导的领导小组成员调整,由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通知,不另行发文。

 

附件2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部门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两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协商解决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进部门协作机制建设,推动照护服务政策落实,督促目标任务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区卫健委: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机构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将婴幼儿作为社区家庭医生签约重点人群,纳入签约服务,提升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服务能力。

区发改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的指导。

区教科体局:负责推进幼儿园开设托班并进行监管。

区管局:协调为所属机关创办或公民合办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房屋、场地支持。

西湖公安分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督促按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保人员进行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在有条件的社区(村)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区人社局:负责宣传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督促检查用人单位落实产假政策,维护产妇休假合法权益。

西湖自然资源分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在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区城建局:对1000平方米以下装修、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消防工程进行审批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重大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西湖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区行政审批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完成后,负责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

区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组织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区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区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且参与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建设。

区计生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桃花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并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及时掌握区域内照护服务机构的发展管理情况。

 

 

附件3

 

南昌市西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支持政策清单

 

严格落实中央支持政策,例如根据《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对社区托育服务落实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政策。同时在本辖区范围内明确地方具体支持政策如下。
    (一)土地、规划政策

1.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2.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
    3.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城市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得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居住小区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老城区和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的居住小区,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配套标准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

4.结合“1+5+X”邻里中心建设,挖掘社区空余场地资源或公有用房,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

5.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涉及到土地手续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6.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允许企业将租用的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训、疗养设施等改扩建成托育设施。

7.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二)报批建设政策

8.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

9.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登记部门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三)人才支持政策

10.把托育师、育婴员、保育员等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

11.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12.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五)财政资金补贴引导政策

13.规划建设期间,城市新建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6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城市改、扩建托育机构按新增托位每个托位5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建设补贴资金分别按市、区4:6的比例负担。区级建设补贴配套部分根据《南昌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备案审核后由区财政足额拨付。

14.托育机构投入运营后,如按照不高于西湖区人民政府普惠指导定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可依据实际普惠收托数(最高收托普惠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最高额定托位数),按照2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连续补贴三年。托位普惠补贴资金分别按市、区4:6的比例负担。普惠托位区级补贴部分根据《南昌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备案审核后由区财政足额拨付。

15.加大对公立非营利性普惠托育机构的财政资金补贴。规划建设期间,对公立幼儿园新增托班由区级财政按新增每所机构300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16.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根据托育市场调研现定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 3300元;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 3000元;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 2500元;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 2800元。普惠托育服务价格随着消费水平提高,每三年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调整收费标准。

)监督管理政策

17.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

 

 

 

附件4

 

企业责任承诺清单

 

为加快推进我区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规划建设,促进托育市场建设,有效提升全区婴幼儿照护机构托位市场供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特制定我区规划建设企业责任承诺清单。

1.严格执行托育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范。

2.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科学测算年度培训任务、社区亲子活动和家庭托育指导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并接受相关部门考核。

3.确保将政府提供的托育用地或用房用于托育机构建设,不用于其他用途。

4.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招标情况下,通过投标竞争方式确定价格水平非招标情况下,与城市政府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5.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补贴,确保各类补贴政策精准执行。

6.建立安全制度,确保人身、食品、消防安全。

7.强化诚信建设。

8.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档案管理体系,完善从业人员评价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9.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

10.建立本机构托育服务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

11.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协助地方政府建立家庭保育支持体系。

12.丰富服务内容,根据需求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托育服务等。

13.为社区提供婴幼儿健康营养讲座、科学照护讲座等公益性服务。

14.针对有特殊需求的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个性化托育服务或家庭托育咨询。

15.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官、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16.建立从业人员职业上升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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