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我委厂务公开工作,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机制,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厂务公开的内容
(一)企业重大决策。主要包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及生产经营重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企业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三)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优选先的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购房、售房的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等。
(四)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主要包括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出国(境)费用支出情况等。
(五)其他应公开的内容。
厂务公开的内容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的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职工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对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二条 厂务公开的形式
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必要的形式有:厂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和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厂报、墙报等,并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
第三条 厂务公开的程序
企业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就公开的事项、内容、方式、时间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厂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经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进行公开。每次公开的内容要有记载,公开情况要存档,做到有据可查。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
本规定所称的责任追究,指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责任的企业党委、行政、纪委(监察)、工会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企业在推行厂务公开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关于厂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
组织实施,不检查、督促、落实的。
(二)拒不建立厂务公开制度的。
(三)对厂务公开工作敷衍塞责。实际工作未开展或公开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四)应及时公开而未及时公开或没有严格按程序进行公开的。
(五)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公开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或通过的企业重大事
项。未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通过的。
(六)在检查考核中,职工群众对厂务公开工作“满意”和“基本满意”之和低于60%的。
(七)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而导致矛盾激化,影响职工队伍、企业和
社会稳定的。
(八)应公开的重大问题和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公开,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及依法履行厂务公开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
(一)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三)取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的评模、评先资格。
(四)对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组织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五)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问题发生后主动作出检查,并认真整改,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于责任追究。
西湖区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