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许可
1 范围
1.适用于拟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2.适用于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拟为内部职工服务而需要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疗机构。
3.适用于拟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医疗机构。
2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3 审批依据
3.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六条第二款:“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第59号)
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3.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四十八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件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五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5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号35号)
(三)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
(四)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情况。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备案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考核,对于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
3.6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赣卫医发[1995]第40号)
第二十三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如下:(二)300张床以下的医疗机构24个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超过有效期自行失效”。
3.7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
(五)规范社会办医审批:“社会办医实施分级审批制。社会力量举办一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4 受理机构
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科。
5 决定机构
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6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7 申请条件
7.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条件
7.2.1 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一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 、一级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及其他诊疗机构。
7.2.2. 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1994年9月2日卫生部卫医发(1994)30号发布)及其近年新增、修订基本标准;
7.2.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2.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7.2.5.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7.2.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3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为内部职工服务内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7.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
8 禁止性要求
经审查不满足“七.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则不予行政许可。
9 申请材料目录
9.1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 |
复印件 |
形式标准要求 |
1 |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盖医疗机构公章和(或)设置单位公章 |
2 |
工商执照(三证合一)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盖医疗机构公章和(或)设置单位公章 |
3 |
资信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盖医疗机构公章和(或)设置单位公章 |
4 |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盖医疗机构公章和(或)设置单位公章 |
5 |
选址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盖医疗机构公章和(或)设置单位公章 |
6 |
法人任命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盖医疗机构公章和(或)设置单位公章 |
7 |
主要负责人任命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盖医疗机构公章和(或)设置单位公章 |
8 |
房屋租赁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盖医疗机构公章和(或)设置单位公章 |
9 |
房产证 |
申请人自备 |
|
1 |
盖医疗机构公章和(或)设置单位公章 |
10 |
科室设置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盖医疗机构公章和(或)设置单位公章 |
11 |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盖医疗机构公章和(或)设置单位公章 |
9.2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为内部职工服务设置医疗机构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 |
复印件 |
形式标准要求 |
1 |
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盖医疗机构公章和(或)设置单位公章 |
2 |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1份,盖设置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盖医疗机构公章和(或)设置单位公章 |
9.3 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需要提交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 |
复印件 |
形式标准要求 |
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申报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盖医疗机构公章和(或)设置单位公章 |
2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盖医疗机构公章和(或)设置单位公章 |
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盖医疗机构公章和(或)设置单位公章 |
4 |
南昌市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盖医疗机构公章和(或)设置单位公章 |
5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盖医疗机构公章和(或)设置单位公章 |
6 |
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证书、等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盖医疗机构公章和(或)设置单位公章 |
7 |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盖医疗机构公章和(或)设置单位公章 |
10 申请接收
西湖区卫计委医政科接收申请材料。
联系电话:86505071。
办公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69号6号楼4楼西湖区卫计委医政科。
11 办理基本流程
11.1 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
11.2 受理
11.2.1 西湖区卫计委医政科承办人员对申请设置材料初审。申请事项属于本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11.2.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经实地核查符合要求的,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
11.2.3 依法不需取得行政审批的,即时告知不受理;
11.2.4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11.3 审核
西湖区卫计委医政科[特别程序需公示(5个工作日)]。
Q/NCWJW
西湖区卫计委医政科审批,报请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审批决定。
11.5 制证
西湖区卫计委医政科承办人员制作《同意设置批复》、《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12 办理方式
西湖区卫计委医政科受理。
13 办结时限
13.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法定时限:30日。
13.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30日。
14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5 审批结果
15.1 对不准予许可的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15.2 对准予许可的作《同意设置批复》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见附件三。
16 结果送达
电话通知,自取。
17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可通过官网及其他途径查询或查看:
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7.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8 咨询途径
咨询:西湖区卫计委医政科;咨询电话:86505071。
19 监督投诉渠道
西湖区卫计委办公室:0791-86589707。
20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点: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69号6号楼4楼西湖区卫计委医政科。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