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审计廉政建设,促使审计人员廉洁公正地执行审计公务,我局规定,审计人员必须执行廉政纪律“八不准”:
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机关院内不得在被审单位用餐,机关院外单位确需用餐的只能吃工作餐。
二、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信工具和办公用品。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不准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或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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