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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50--2023-006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西湖区教育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23-05-30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西湖区关于经营性游泳场所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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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游泳场经营单位(个人):

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按照《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要求,现将《西湖区关于经营性游泳场所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证的通知》下发给你们,请经营单位(个人)开业前向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办理。具体有关事项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西湖区教育体育局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doc

西湖区教育体育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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