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工作纪律,改进社区工作作风,抓好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印发西湖区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西社字〔2010〕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考勤、请休假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一章考勤、请休假人员
第一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工作站中每月固定领取工资补贴的工作人员。
考勤、请休假人员为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南浦街道办所辖范围内的全体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考勤制度
第二条 每天上下班时都必须亲自人脸识别考勤并接受监督。
正常工作时间人脸识别考勤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值班时间为上午8:00,晚上20:00)。上/下班晚到/早退5分钟以上即为迟到/早退;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统一加班时,按照街道具体通知时间进行考勤。
第三条 按月统计,每一次均记迟到/早退一次,迟到、早退一次扣发50元,旷工一天扣发200元,以此类推。社会事务办负责汇总考勤情况,开会或办事等特殊原因需向事务办递交请假条,实行“一事一签、一天一签”制度,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迟到/早退;考勤领导小组及街道纪检监察室将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在岗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者,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扣罚20%全年激励经费,并通报批评:
1、迟到早退累计30次以上,或旷工累计超过4天;
2、违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被诫勉教育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违反制度行为,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扣罚50%全年激励经费,并有权进行辞退:
1、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50次以上,或旷工累计超过7天;
2、人脸识别考勤发现(代替人或当事人)弄虚作假的;
3、违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受到效能告诫以上处理的;
4、服务意识不强、态度恶劣,被群众投诉并经查实的;
5、工作上出现失误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6、工作完成较差,受到区领导或区有关单位点名批评的;
7、其他严重违反制度行为。
第三章请休假制度
第六条 实行事假审批制度。因公外出办事1小时以上需向社区站长报告。请假半天以内,由对口科室干部批准并填写因公外出办事申请表,不接受任何口头请假或电话请假。1天至4天由分管民政领导批准(站长由书记、主任、分管领导批准),5天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周一例会需向书记、主任、分管领导请假。未履行手续擅自外出,按旷工处理。因组织安排外出学习、培训、参观等,按正常出勤处理。
第七条 实行年休假审批制度。休假须填写审批单。一年内可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不跨年度),重点时间和中心工作开展期间,不予休假批准。
第八条 请事假、病假先由本年度公休假抵扣,公休抵扣之后,事假按照每天扣60元标准,以此累计。凡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原则上不予准假,取消考核评优资格,取消全年各类工作奖励,并视同辞职。
第九条 实行病假审批制度。请假需填写审批单。请假半天以内,报科室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含1天),应出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相关证明(含病历、诊断书、缴费单据)并报街道分管民政领导审批。未出具病假证明或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凡请病假累计超过45天,原则上不予准假,并按照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条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不超过15天的,工资照发,病假10天以内按照每天扣除10元/天的标准扣减当月工资;15天以内按照每天20元/天扣减当月工资;
2、病假15天以上30天以内,按照工资的50%发放;
2、病假超过30天,不发工资,并劝其辞职,特殊情况需要批假的,由街道提出意见,报区社区办批准。
第十一条每年累计无故旷工7天、累计事假30天、病假45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二条 带薪休假规定。对连续工作满一年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准予其享受每年7天的公休假(含双休日、节假日)。
第十三条 其它各类带薪休假规定:(参照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
1、产假:女职工产假为158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3、婚假: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有薪婚假。
4、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岳父母去世,给予3天有薪丧假。
5、探亲假: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假一次,假期为30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期一次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不含路程时间。
6、公假:职工子女家长会及有拆迁办出据证明的拆迁假按公假对待。
第四章考勤、请休假汇总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办事申请表,请自因公办事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事务办,逾期不报则视为失效。次月10日前,社会事务办依据考勤指纹记录、请(销)假审批单、因公外出办事审批单,统计考勤情况形成汇总表,上报街道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通报公示并存档。
第五章附则
1、本制度中“以上”或“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本制度由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南浦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3、本制度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南浦党工委
南浦街道办事处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