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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840--2024-001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西湖区丁公路街办 生成日期: 2024-03-26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丁公路街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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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迅速有效地处置丁公路街道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故、事件,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秩序,促进街道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确保最大程度地控制事态和减少损失,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事故、事件的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故、事件:指突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人为或自然因素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故、事件。在我街道范围,根据突发事故、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政治事件;涉外事件;重大治安、刑事案件;非法集会和游行;集体、越级上访。

(二)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旱、涝、洪水、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

(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生产(含医疗)伤亡事故;市政公用设施或建筑物损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四)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疫情和中毒、放射性污染事故。上述各类突发事故、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故、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故、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故、事件按照其他性质、严重程度、可控制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IV级(一般)。

二、组织领导

街道党工委书记芦君任一总指挥,街道主任尚宇濛任副指挥,其余副科级领导任副总指挥,街道各社区负责人为组员的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平安办,王璟任办公室主任。

三、运行机制   

(一)预测与预警 

1、预测预警系统。各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建彰预测预警机制,常态下对各种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事件,定期开展风险和险情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全力进行监测和跟踪预测。

2、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故、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特别严重预警:在全街道范围内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对人身安全及社会财富可能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突发事故、事件。

严重预警:在一个或者几个社区内发生的,对人身安全、社会财富及社会秩序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事故、事件。

较重预警:在一个社区或局域内发生的,对人身安全社会财富及社会秩序影响较大的突发事故、事件。

一般预警:在特定区域内发生的,对人身安全、社会财富及社会秩序影响较小的突发事故、事件。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二)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社区要在第一时间内如实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及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及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报告程序为:  

(1)向街道值班室报告,接受报告的人员须立即报告带班领导;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街道党委书记、街道长报告。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事件由街道党委、政府如实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启动预案。接受到发生突发事故、事件报告后,街道应急指挥部领导根据事态及发展趋势,研究决定是否启动相关《分项预案》。启动《分项预案》后,各工作组要在最快时间就位,并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

3、应急处置结束。突发事故、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三)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对突发事故、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由街道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司法援助。

2、调查与评估。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由街道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调查评估,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3、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街道党委、政府负责。需要由区里援助的,由街道和单位提出请求,报区相关部门审批。

四、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负伤、致残人员要依法给予抚恤与评残;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故、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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