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高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本局查明,你公司在2012年2月17日的登记过程中,其股东系冒用罗贤勇的身份信息取得的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有申请人罗贤勇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身份证遗失登报报纸,罗贤勇所在江西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公司设立期间罗贤勇不在昌证明及出差车票,《江西南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2年 2 月 17 日关于你公司设立登记。
因你公司不在登记的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