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西湖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西湖区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西湖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xxgk.nc.gov.cn/xhxxgk/index.shtml)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1.区政数局规章、区政数局办公室文件

2.区政数局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3.区政数局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区政数局重要会议、重点工作、人事任免信息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重大建设项目、民生工程等重点领域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两种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依申请公开

除我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cxh.gov.cn/)下载电子版本。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请务必提供正确、详细的信息,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要真实有效,以便本机关快速办理。否则,不能按期答复的,相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点击进入“西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页面,根据网页提示,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的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属于非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机构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区政府以及区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的公开和受理依申请公开。

办公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69号;办公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联系电话:0791—86530060;传真:0791—86530060;邮政编码:330025;电子邮箱:535760828@qq.com。

四、监督方式

本机关受理对西湖区各政府部门、街办(镇)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情况的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