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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10-0612-8849-9533-7973-643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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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西湖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等两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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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镇政府、各街办,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南昌市西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1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西湖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分类标准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2.2.2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2.2.3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4 相关部门职责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3.1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2.3.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2.3.3 现场应急工作组

3 预防预警

3.1 监控预防

3.1.1 生产经营单位监控

3.1.2 属地政府监控

3.2 预警信息报告

3.3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应急响应

4.2 指挥与协调

4.3 现场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扩大应急响应

4.6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及社会救助

5.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交通保障

6.7 技术保障

6.8 社会动员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监督检查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预案管理

8.1 宣教培训

8.2 演练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 附件

9.1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9.2 应急响应程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西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7-20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等标准规范中规定的相关要求,修订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分类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具体分类标准如表1-1所示。

1-1 事故分级表

序号

级别

分级标准

1

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分级标准叙述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适用的事故范围包括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区政府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包括:1)超出各街办(镇、管委会)、区相关部门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2)超出本单位、部门处置能力,需要多部门(单位)参与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3)需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街办(镇、管委会),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及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以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为重点,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工作。

5)条块结合、协同应急。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各街办(镇、管委会)为主,实行各街办(镇、管委会)行政领导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街办(镇、管委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6)资源共享、反应灵敏。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资源和信息共享的原则,确保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气象服务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和信息在部门间的共享,确保救援信息畅通,反应灵敏。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有关应急预案,各街办(镇、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成。

1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2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应急管理局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

的应急预案。 

  3生产安全事故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街办(镇、管委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上述预案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应急管理局及各街办(镇、管委会)分别制定。

  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具体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各类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日常管理协调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街办(镇、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以及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救援及应急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接受区安委会的指挥和协调。

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作为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机构,承担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协调工作。区安委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日常应急管理机构。区应急指挥中心在区应急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日常应急管理职责。

在区安委会领导下,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街办(镇、管委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由各街办(镇、管委会)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应急专家、消防救援队伍、各行业和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

2.2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副区长(分管应急管理)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西湖消防救援大队、西湖公安分局、区卫健委、区总工会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纪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西湖生态环境局、区发改委、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区城建局、区房管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文广新旅局、区教科体局、西湖公安分局、西湖消防救援大队、西湖交警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事发地街办(镇、管委会)分管领导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2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

② 决定启动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及终止应急救援行动;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及其相关部门做好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④ 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⑤ 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区政府请示市政府,要求启动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⑥ 做好区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2.2.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组织、协调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② 组织编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④ 检查、督促、指导各街办(镇、管委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⑤ 及时收集、分析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并提出建议;

⑥ 负责聘请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技术组;

 承担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 相关部门职责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应急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共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及衍生灾害的各项保障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制定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城镇燃气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对口技术支援,指导事故发生地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西湖公安分局(西湖交警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牵头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西湖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灭火扑救应急方案;负责火灾事故的现场扑救和组织指挥;按照规定承担危险化学品泄漏、一般安全生产等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对事故涉及的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提供事故区域特种设备的分布情况,根据特种设备可能造成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提出处置建议。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做好事故卫生的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传播。

西湖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区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方案。负责及时报告上级监测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参与事故现场环境的测定;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并会同上级监测部门进行采样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负责调查一般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区城建局:负责制定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协调配合市城建局做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征调交通运输企业的车辆,协调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区房管局:负责房屋建筑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组织供应和调配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由区财政承担的应急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区人社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文广新旅局:负责区级旅游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旅游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及涉及旅游的其他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教科体局:负责各类学校(不含技校)和校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纪委监委:负责依法依规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区总工会:参加各类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言论引导工作。

各街办(镇、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以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并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3.1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由区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应急救援专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商贸领域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以区应急管理局为主组织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力量成立现场指挥部;房屋建筑领域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以区房管局为主组织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力量成立现场指挥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以区城建局为主组织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力量成立现场指挥部;交通领域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以西湖交警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为主组织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力量成立现场指挥部;消防领域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以西湖消防救援大队为主组织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力量成立现场指挥部;特种设备领域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以区市场监管局为主组织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力量成立现场指挥部。

涉及多个领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需要由区安委会或者区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3.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2)组织指挥有关单位参与现场救援;

3)实施属地管理,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

4)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次生、衍生灾害的扩大,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及时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6)编写紧急处置情况书面报告,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3.3 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交通、消防、应急管理、环境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医疗卫生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4)处置保障组:财政、城建、城管、属地街办(镇、管委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生活保障组:由财政、人社、民政等部门及事发地街办(镇、管委会)人员组成,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综合组:由现场救援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等工作;在宣传部门组织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信息等。

7)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与事故救援相关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研究分析应急救援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根据事故发展态势迅速研究,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可操作的应急救援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或防止事故扩大的技术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为应急处置提供其它咨询服务。

3 预防预警

3.1 监控预防

3.1.1 生产经营单位监控

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发现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1.2 属地监控

街办(镇、管委会)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预案,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重点防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的动态监控。定期对重大危险源、重点防护目标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保证重大危险源、重点防护目标区域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3.2 预警信息报告

区政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预警发布制度,各街办(镇、管委会)应将下列可能引发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及时报告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1)生产经营单位有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可能发展成为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3 预警行动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接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密切关注和研判事态进展,并通知区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应急响应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或者各街办(镇、管委会)应急救援请求时,立即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并实施本预案。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接报后,立即启动

本预案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4.2 指挥与协调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①向区政府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②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③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④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必要时,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⑤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⑥指导受威胁的周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区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①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②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③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④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⑤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抄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4.3 现场处置

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本预案2.3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安置人员、上报事故情况等。

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事故发生所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当指挥长没有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街办(镇、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暂履行指挥长职责,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街办(镇、管委会)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4 信息发布

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下,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应急管理局、事故发生地街办(镇、管委会)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要经指挥部负责人审查同意。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事故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5 扩大应急响应

当事故发展态势超出本预案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市安委会,请求市政府协调支援,按程序办理。

4.6 应急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发地街办(镇、管委会)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街办(镇、管委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疾病预防与控制、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尽快消除事故后果的不利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 保险及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各街办(镇、管委会)、区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救济方案,确保事故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

5.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根据事故分级负责管理要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授权应急管理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区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到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归档,并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根据事故时的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快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注重抓好应急平台实战功能的有效运用。建立和完善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与市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强化事故现场移动通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系统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区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街办(镇、管委会)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安委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安委办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协调各自领域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形成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街办(镇、管委会)、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区安委办负责掌握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分布情况,指导、协调有关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救援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本着就近救援,优先救援的原则,组织当地救援力量及时救援;必要时,请求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和支持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3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承担。

6.4 物资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区有关单位、各街办(镇、管委会)及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制订相应的应急方案,检查各医疗单位和卫生应急准备保障措施,医疗救援机构接到应急指令后,要迅速到达现场实施医疗急救。

6.6 治安、交通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城建局(交通运输部门)应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西湖交警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要对事故现场实行交通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通道等。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附近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保护。

6.7  技术保障

区安委会及区相关部门应建立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应急技术储备。

6.8 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各街办(镇、管委会)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各街办(镇、管委会)对紧急疏散人员要妥善安置,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设施,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并确保疏散人员生活所需。

7 监督管理

7.1 监督检查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 责任追究。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

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 预案管理

8.1 宣教培训

1)区安委会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5)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街办(镇、管委会)、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8.2 演练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7-2011)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及时进行总结。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区政府,经审定后印发实施,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行动方案。

各街办(镇、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 附件

9.1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框架

 


 

 

 

 

 

 

 

 

 

9.2 应急响应程序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南昌市西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西湖区减灾委员会

    2.2 西湖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救灾装备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4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4.3 灾情信息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预警响应启动条件

5.2 预警响应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5 其他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3 奖惩和责任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8.5 制定与解释部门

8.6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暴风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事故灾难,根据区政府决定或工作实际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3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受灾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西湖区减灾委员会

2.1.1 南昌市西湖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区内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区减灾委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工作。区减灾委主任由区政府副区长(分管应急管理)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区委统战部、区发改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防震减灾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教科体局、西湖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委、区城建局、区房管局、区文广新旅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区科协、区信息中心、区人武部、西湖公安分局、西湖交警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西湖自然资源分局、西湖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

2.1.2 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减灾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区减灾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区减灾委员会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街办(镇、管委会)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各项减灾救灾工作等。区减灾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2.1.3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配合):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对所辖防洪排涝工程的调度和安全运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洪抗旱工作和水毁防洪排涝工程及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请领、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参与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灾后重建工作;承担国内外对我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区减灾办的日常工作。

区发改委: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参加减灾工程建设的立项、初步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财政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根据财力情况和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区级减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参加救灾资金的请领、分配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审计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对上级拨付及区财政、各部门安排和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和发放进行审计

区教科体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协助在大中专院校开展安全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协助组织院校从事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活动。灾害发生时,指导学校、幼儿园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学生,当学校作为避难场所时,指导学校布置接收受灾群众。

区防震减灾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通报和地震情报收集预评估及有关资料整理,为政府提供防御对策和建议;对洪涝、干旱、低温冷冻、台风、大风、冰雹、雪、雷电及地震等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组织编制和实施区防震减灾规划、计划。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普宣传工作。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与管理。灾害发生时,引导群众安置和避险转移。

西湖生态环境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和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实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工程;负责提供全区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有关资料;做好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工作。

卫健委: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挥、组织、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护工作、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病工作。

城建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参加水利灾情调查、核实、评估工作。

区房管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参加受灾后房屋毁损情况的调查、核实、评估工作,负责制定受灾群众倒房重建总体方案和具体实施。

信息中心: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协调公共通信网、广电网和其它政务专用网防灾减灾信息的传递和互联互通的管理工作。

区委统战部: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联络并争取国外境外华侨华人及政府团体对我区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的捐赠工作,承担区减灾委与国外减灾机构的外事联系,办理国际减灾交流与合作的有关事宜。

区文广新旅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宣传救灾减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组织灾区慰问演出;在灾害紧急发生时,及时发布防灾紧急公告。

商务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联络并争取商贸企业的资金、物资捐赠和援助,并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统计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为区减灾委收集灾情损失情况、提供其他统计信息;承办区减灾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科协: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

区人武部: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在区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协调、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工作。

西湖公安分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在重大减灾活动和自然灾害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

西湖交警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在重大减灾活动和自然灾害期间的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西湖自然资源分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对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

西湖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扑救火灾与社会救援,做好消防科普宣传工作。

    2.2 西湖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2.2.1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时,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决定,成立西湖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指挥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减灾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担任,成员为区减灾委全体委员,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纪委监委等单位负责人。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2.2.2 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情况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

1)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防震减灾局、西湖生态环境局、区统计局、西湖自然资源分局

主要任务: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区减灾委、区政府。

2)抢险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区人武部、西湖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西湖公安分局、西湖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

主要任务:按照统一部署,迅速调集解放军、武警、公安干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调配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3)抢险专家组

组长单位:区城建局、区防震减灾局、西湖自然资源分局

成员单位:区城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防震减灾局、西湖公安分局、西湖消防救援大队、西湖自然资源分局

主要任务: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自然灾害监测和趋势判断、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加强灾害监测、灾害预测、灾害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4)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委、区卫健委、区城建局、区信息中心、区民政局

主要任务:及时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运粮食、食品、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调灾区所在地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电力供应;对接市相关部门,协助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和救灾信息网络的畅通。

5)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西湖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西湖公安分局、西湖交警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

主要任务:及时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区卫健委

成员单位: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

主要任务:负责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做好灾区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对灾区的生活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状况进行监督与监测。

7)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城建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城建局、区教科体局、区防震减灾局、区市场监管局

主要任务: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指导制订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协助受灾群众及时搬入新居。

8)救灾捐赠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

主要任务:会同宣传报道组,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对我区的捐赠款物。

9)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防震减灾局、西湖生态环境局、区城建局、区文广新旅局、西湖自然资源分局

主要任务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南昌市西湖区救灾应急指挥体系框架图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区财政局根据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督促街办(镇、管委会)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质保障机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区财政根据上年度省口径财政总收入的3‰的比例安排救灾资金预算。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3.1.2 区政府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3.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3.2 物资准备

3.2.1 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按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0.5至0.7万、总建筑面积630800m2的标准建设和储备;街办(镇、管委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物资储备点。

各级储备库(点)应储备必要的应急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助设备,并配备管理人员,落实业务工作经费。

各地要根据备灾救灾的实际需求和救灾物资的储备特点,充分利用实物储存、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等多种方式,形成规模适当、供应充足的救灾物资储备能力。

3.2.2 区级救灾储备物资,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运抵灾害现场。区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事业费中列支。

3.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街办(镇、管委会)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并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

3.3.2 加强区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街办(镇、管委会)加强救灾信息网络建设,形成市、区、街办(镇、管委会)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区和街办(镇、管委会)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3 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上级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3.3.4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准备

3.4.1 区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应急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2 区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采购、配备相关应急交通和通信装备。

救灾应急期间,区减灾委和区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应急等涉灾部门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区应急管理局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街办(镇、管委会)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区应急管理局和街办(镇、管委会)、社区(村、居委会)应有自然灾害信息员。

3.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街办(镇、管委会)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3.5.3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卫健、地震、气象、自然资源、建设、应急救援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4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6 社会动员准备

3.6.1 建立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对救灾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长期储备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厂商的应急供应合作关系,建立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联动机制。

3.6.2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机制。完善救灾捐赠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3.6.3 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7.1 通过确认、新建或加固等方式,将辖区防空地下室、学校、体育场、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3.7.2 避难场所应注明进出路口、方位等明显标志,配备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的良好状态,平时应进行相应的避难演练。

3.7.3 建设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在规划布局上充分考虑区级防灾应急避难场所的覆盖范围,使得社区级防灾应急避难场所能够覆盖全区范围。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应遵循就近原则,保证市民在突发公共事件来临时能够迅速到达社区级或更高级的防灾应急避难场所。

3.7.4 区级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在八一广场、象山广场;有条件的街办(镇、管委会)应设立大中型应急避难场所,供灾后附近地区居民应急避难、临时过渡生活。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3.8.1 区政府及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加强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3.8.2 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同时,要开展减灾、救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3.8.3 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4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监测与报告

4.1.1 自然资源、防震减灾等部门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的主要职能部门,应主动与上级业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研判本区域内灾害形势,完善预警系统和预报预警机制建设,确保灾害监测与报告及时、准确、畅通。

4.1.2 各自然灾害监测主要职能部门应结合监测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员提出灾情预警。

4.1.3 区防震减灾局掌握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应急管理局会同西湖自然资源分局、区城建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区减灾办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预警信息。区有关部门、有关街办(镇、管委会)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各类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的报告方式、内容、途径和监督制度,应根据灾害类别不同,按区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4.3 灾情信息管理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应灾情监测责任单位在向区政府报告灾情的同时,应及时向区应急管理通报,由区应急管理负责灾情信息的上报与信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口上报。 

4.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房屋倒塌、损坏情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属地街办(镇、管委会)对于本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在灾害发生后的2 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市应急管理局、区政府报告。对于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 小时内,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倒塌房屋户数和间数、严重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其余指标可在续报和核报中补充填报。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街办(镇、管委会)、应急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街办(镇、管委会)每日8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区政府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街办(镇、管委会)应在4个工作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含街办、镇、管委会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区政府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灾灾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5 预警响应

5.1 预警响应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预警响应程序

区政府或者区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区级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减灾委领导、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街办(镇、管委会)发出区级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申领、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申领、调拨。

4)派出区级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级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区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区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区减灾办组织协调;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启动流程图

                      

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1.复核响应建议

2.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区长报告

                           3.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1.审核响应建议

2.立即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3.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1.审核响应建议

                           2.立即向区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3.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1.审核灾害程度

                         2.提出响应状态建议

 

 

                                               

6.1 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区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

b.全区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c.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2万间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定后,由区减灾委主任报区长,区长批准启动Ⅰ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

由区长统一领导、组织全区自然灾害救灾减灾工作。

 区长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区减灾办及时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各有关工作组立即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抢险转移安置组、抢险专家组迅速深入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医疗防疫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商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交通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积极呼吁区外提供援助。

 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务、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重建尽快实施。

 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6.1.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定后,由区长批准终止Ⅰ级响应。

6.1.5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为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区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全区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c.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以上0.2万间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审定后,由区减灾委主任批准启动级响应,并向区长报告。

6.2.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主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全区自然灾害救灾减灾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区减灾办及时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受灾群众

 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开展查灾核灾;抢险转移安置组、抢险专家组迅速抢救被困群众,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医疗防疫组迅速抢救伤员,并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商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务、交通、市政、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应急排查、灾害评估、资金申报、工程立项、科学选址、规划设计等,科学有序地快速运行,争取灾后重建尽快科学实施。

 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6.2.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审定后,由区减灾委主任批准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区长报告。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区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全区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4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02万间以上0.1万间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经减灾办主任认定后,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批准启动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6.3.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全区自然灾害救灾减灾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副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区减灾办及时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应急管理局局长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受灾群众

 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开展查灾核灾;抢险转移安置组、抢险专家组迅速抢救被困群众,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医疗防疫组迅速抢救伤员,并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应急管理局迅速商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务、交通、市政、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应急排查、灾害评估、资金申报、工程立项、科学选址、规划设计等,科学有序地快速运行,争取灾后重建尽快科学实施。

 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6.3.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经减灾办主任审定后,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批准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全区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0.4万人以下;

b. 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200间以下;

c.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区减灾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办主任批准启动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6.4.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办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减灾办及时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区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区减灾办协调有关部门,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督促指导工作。

 根据区领导的指示,区减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研究灾情,制定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各项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

 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区应急管理局迅速会商区财政局下拨应急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报送安排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做好各项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区内救灾捐赠活动。

6.4.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办主任审定后,由区减灾办主任批准终止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6.5 其他情况

6.5.1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实行应急响应。

6.5.2 对局部地区或在敏感时间发生严重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6.5.3 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区政府或者区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发布。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街办(镇、管委会)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所在街办(镇、管委会)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7.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棚户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按规划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7.2.1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损房台帐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区政府。

7.2.2区房管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因灾倒损民房重建工作。

7.2.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

7.2.4 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民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7.2.5 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财政、应急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 奖惩和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管理,及时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订意见,经区减灾委审定同意后,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再报区政府审批。

各街办(镇、管委会)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街办(镇、管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区减灾委备案。

本预案涉及的职能部门,如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发生职能转移,其职责随职能自然划转,由承担原职能的新部门负责。

8.5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拟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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