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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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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西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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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镇政府、各街办,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12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西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应急反应措施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西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29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本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以上,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本区域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本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委、区委宣传部、文广新旅局、发改委、教科体局、西湖公安分局、西湖交警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农办、西湖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红十字会、各街办(镇)等。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卫健委:组织制定西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检查、督促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实施隔离、封锁等重大措施的建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和消除后,负责组织全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区委宣传部:把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负责做好新闻宣传口径的审核;协助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工作

区文广新旅局:协调、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做好旅行社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旅游行业中发生传播扩散。

  区发改委:负责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本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及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区教科体局:督促、指导学校、幼托机构加大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学校传染病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学校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西湖公安分局:密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等部门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封锁区域的治安管理对不配合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的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协助采取强制性措施。

西湖交警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负责交通疏导,对封锁区域及其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现场。

区民政局: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检查落实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死亡人员的无害化处理和有关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确保用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防治药品、消杀药品、监测检验试剂和器材、各种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人社局: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助政策;督促检查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情况。

区农办: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动物疫情情况,采取严密措施控制动物疫情蔓延;协同开展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控制。

西湖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工业领域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监督管理。

   区商务局:负责应急疫苗、药品设备和器械、消杀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组织市场物资供应,确保市场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做好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测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应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生活垃圾、废弃物的收集处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需要,通过上级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依法开展募捐,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救助。

各街办(镇)1.在辖区内配合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根据防控工作需要,配合实施隔离、封锁等重大措施;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和消除后,负责组织辖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3.组织开展群防群治,维护社会稳定。
    区直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职责,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配合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健委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各街办(镇)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全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3.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监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检测。

2.3.3 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助、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辖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开展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3.2 预警

   卫健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区卫生行政部门

3)区政府

4)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相关的机构。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从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卫健委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卫健委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级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主动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健委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区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疫情控制措施: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演出等,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4.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5.开展群防群治:组织街道、乡镇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6.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物资供应,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行政部门

  1.掌握全国、全省疫情动态及防治工作进展。为全民重大防治决策的制定提出提供依据,制定全区预防控制预案,组织对专业人员技术培训。

  2.组织制定本地疫情控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疫情的核实,提出疫点或疫区划定,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

  4.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5.组织评估预防控制的措施效果,完善防治方案。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类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 区疾控中心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

  2.组织实施疫点、疫区预防控制,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措施。

  3.监督各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落实情况。

  4.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督查。

  5.建立紧急疫情处理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6.对疫情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7.做好有关人员培训工作。

  8.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区政府分别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积极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封锁、隔离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救治和预防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领导区卫健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3.2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卫健委应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健委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括、现场调查处理概括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区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4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要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要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营救救助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6.1.5 演练

  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区卫健委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区发改委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区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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