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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时间: 2021-03-08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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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建立公平公正且符合实际的市场准入环境,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西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昌市烟草专卖局指定西湖区局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西湖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零售点设置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实行“一址(店、点)一证”,按需设置。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 符合西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四) 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为零售点禁入区,不予审批发放许可证,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临时建筑、简易搭盖、违章建筑等具有流动性、季节性非固定经营场所和无合法房屋产权证明的经营场所,如摊、点、车、棚、亭(电话亭、报刊亭)、楼道口等,以及已被纳入拆迁或征用的经营场所;

(二)各级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属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和中小学周围50米、幼儿园周围20米内的经营场所;

(三)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物品以及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或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四)设在商务楼、住宅楼楼上或居住人口稀少的偏远地带,且无基本消费人群,无一定数量的社会公众行走,不具备基本的人员消费流动性和销售便利性特点的经营场所;

    (五)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商店;

    (六)利用电玩游戏机抽奖、网络游戏等博彩模式、自动售卖机、抽奖模式、信息网络平台等进行烟草制品销售的;

(七)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及以特许、加盟、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的经营场所;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请人不予审批发放许可证:

    (一)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予审批许可证;

    (二)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未领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在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六)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为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应当符合下列布局要求:

(一)已许可的零售点从相距最近一处门沿起算,50米内不再设立烟草零售点。

(二)各类住宅小区、封闭式小区内外沿街店铺,参照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对于住宅小区内的“住改商”零售点,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居住区域与商用区域完全隔离,无内部通行通道;开放式小区,参照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三)重要交通枢纽:客运汽车站、火车站的候车大楼建筑群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不受间距限制,根据楼层内面积计算,每200个平方米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层总数不得超过6个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候车大厅附属沿街店铺,参照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四) 综合性产品交易市场(如水产市场、花卉市场等)和农副产品市场(粮油交易市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不受间距限制。水产交易市场市场内经营者5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限定总量不得超过5个零售点。粮油交易市场、花卉市场按5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限定总量不得超过4个零售点。综合性产品市场和农副产品市场附属沿街店铺,参照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其他性质的交易市场,参照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五)集餐饮、娱乐一体的商业综合体主体内部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但每层经营者在50户以下的可设立1个零售户,经营者在50户以上可增加1个零售点,但总量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综合体附属露天商业街的经营场所,如万寿宫、绳金塔等附属沿街店铺,参照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六)酒店、宾馆可设置1个主要满足内部服务需要的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但零售点必须设立在大堂范围内。酒店、宾馆附属沿街店铺,参照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七)以商务为中心的(写字楼)可在大堂设置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商务楼写字楼附属沿街店铺,参照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八)旅游景区内属于重点防火单位,基于安全因素,景区内不设置零售点,景区外游客服务区内经营者在100户以下的不超过5个零售户,经营者在100户以上的不超过10个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九)度假村、休闲山庄等户外休闲场所内,根据场所面积内计算,每500平方米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限定设立2个零售点,附属沿街店铺,参照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第十条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视当地实际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间距可适当放宽50%,增设上限为1个零售点):

(一)优抚对象(必须本人)申请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周围50米、幼儿园周围20米内的零售点,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搬迁至其它地址经营,且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经营户主动提交申请,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重新申领的;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周围50米、幼儿园周围20米内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一条 许可证申请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并按格式要求填报文本。西湖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证。

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许可证申请,因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同时准予许可的,按申请人或委托人提交完整申请材料时间的先后,对先申请的申请人或企业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残疾人(非智残)、特困户、下岗工人、自主创业大学生等国家相关政策予以扶持的人群,申办许可证时,可优先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已合法持有许可证且正常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周围50米、幼儿园周围20米内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布局规划影响。

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围50米、幼儿园周围20米内及各级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属区域内,所持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四条 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经营场所条件不符合取得卷烟零售许可证时的要求,也不符合当前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非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不具备确切的地址及经营烟草制品所必须的场所硬件要求,如摆挂证件、商品展示等。如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且经现场勘验核实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办证条件除外。

本规定中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关部门出具的固定摊点证明材料,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可视为固定经营场所。

本规定中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卧室、厨房、仓库等非经营用途场所不相连接。

本规定中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易污染物品”,是指农资、农药、炸药、鞭炮、化工原料、废旧物、医疗废弃物、有害垃圾等物品。烟草制品陈列展卖区能够与以上物品有效隔离并不会造成烟草制品污染,且能出具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安全证明的除外。

本规定中的“书面”,是指以文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本细则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其中,“特殊教育学校”
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针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专门学校”是指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
行教育和矫治等职能的专门机构;幼儿园是指取得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资质幼儿园、托儿所。其他青少年培训机构及其他幼儿教育场所不在此规定范畴。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周围50米、幼儿园周围20米内”,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中小学校出入口与申请场所出口、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非经常开启的其他应急安全门不在此列。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50米的距离标准。

本规定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不包括《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内资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租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经营场所从事烟草零售业务。

本规定中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下列情况: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四)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具体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规定中的“间距”“距离”,是指现场勘验最短可通行间距,应当按照行人遵守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正常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零售点核查人员行走过程中,遇到临时障碍物绕行的距离除外。

本规定中的“受理时间”,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上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应通知补正,材料补正齐全之日为受理时间。

本规定中的“可优先审批办证”,是指在规定的办证期限内,对特殊人群按照其合理要求的时限,在正常的审批期限内,结合最高效率(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证。

    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加气站内便利店、食杂店等不属于本规定中第七条第三项的情形。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以

内”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规定通过听证后在西湖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板块和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西湖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定期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部分及时作出修正。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由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41日施行,原2015630日印发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西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洪烟西〔20157]201758日印发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西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洪烟西〔20174]同日废止。

征求意见电话:0791-86400547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烟草专卖局

                             20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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