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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10-0202-2023-000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西湖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10-24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西府办规〔2023〕3号:关于印发南昌市西湖区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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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好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三区”建设战略目标,持续释放内需潜力,促进消费提质升级,推动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提质扩容

1.支持商贸企业升规入统。对上一年度,年度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批零住餐企业以及月度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非新开业批零住餐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月度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批零住餐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自入统后分两年拨付,第一年拨付奖励资金的40%,第二年拨付奖励资金的60%。年度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批零住餐企业个体户自入统满一年后给予1.8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申报单位增速应达到当年同行业平均水平。

2.支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零售额达到2亿元且达到当年全区行业平均增速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含批发业企业零售额),以上年度零售额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零售额给予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且当年达到全区行业平均增速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以上年度营业额为基数每增加100万元营业额给予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年销售额达到15亿元(含)且当年达到全区行业平均增速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以15亿为基数每增加1亿元销售额给予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商贸企业拓展门店。对在我区注册纳税入统,且达到当年全区限上零售额平均增速的零售、住宿、餐饮类连锁企业,每年度净增一家销售额达限的直营连锁门店(纳入企业总部统计),次年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现有加盟店转为直营店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二、招大引强

4.支持大型商贸企业落户。对新引进的国内外500强企业落税入统我区,次年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市公司、央企等名企名店通过设立区域贸易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方式新落税入统我区的,次年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可用于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及人才奖励。    

5.支持商贸龙头企业引进上下游。鼓励我区商贸龙头企业引进产业链上下游项目和关联企业,对引进企业年营业收入合计达到5亿元、10亿元及以上,且达到当年全区同行业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引进方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可用于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及人才奖励。

6.支持网红经济发展。对在我区落户的知名直播/电商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抖音、快手、斗鱼、虎牙、得物、火山、小红书、映客校园、淘宝大学、微信视频号)的项目公司、子公司或授权独家(地区)联合营运公司,承诺运营期限不少于10年并为我区提供公益性宣传支持的,给予每家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区新注册纳税的MCN机构,上年度结算商品交易总额(GMV)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独家签约3名(含)以上主播(在西湖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保),分别给予引进方每家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消费升级

7.支持市场统一收银。对实现统一收银且在我区纳税入统的农贸市场、街区、专业市场等,除享受入统奖励外,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且达到当年全区限上零售额平均增速的农贸市场、街区、专业市场等,以上年度零售额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农贸市场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8.支持夜间经济提档。对获评为国家、省、市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夜市街区改造更新项目,经认定后,按照实际投入结算审定金额的20%给予资金补贴(含改造费用、业态植入费用、场景推广费用等),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9.支持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对新获评的市级基本型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按10万元/个给予所在地街道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的高品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按15万元/个给予所在地街道一次性奖励。

10.支持企业开展促消活动。鼓励企业自主开展节庆促销活动,确保“每周有促销、每月有活动、每季有主题、全年可持续”。对在我区入统的企业,上一年度达到全区限上零售额平均增速,且在举办各类综合性促消费活动,持续时间3天以上(含),企业自费促销费用达100万元(含)以上,经政府相关部门(属地街道)认定后,每次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附则

1.本政策的奖励条款与省、市、区其他奖励补助办法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区级奖励政策未涉及市级奖励政策条款的,严格执行市级奖励政策。获得奖励的企业需承诺在西湖区存续经营满期五年及以上,未满年限企业撤出西湖区,已享有的奖励资金必须予以返还。

2.本政策各类兑现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的资金总额,如超出则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折算。

3.本政策自20231126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政策执行期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政策相应调整。

4.对于新业态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可参照相应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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